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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5 05:21:00 435次

摘要: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0号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0号)和《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政策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财教发〔2012〕225号)精神,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以下简称“中职学校”)。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职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职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对列入《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所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涉及我省26个县(市)和其他10个比照西部政策的县(市)及林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学生(含县镇)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范围。

  第四条 涉农专业范围为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第五条 我省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按对应年级在校学生的15%确定(扣除涉农专业学生、连片特困地区和比照西部政策地区及林区农村学生)。

  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

  2.孤儿、烈士子女及残疾人家庭学生和残疾学生;

  3.家庭或学生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费的学生;

  4.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等库区贫困移民子女;

  7.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符合第1、2条的学生,需提供低保证及其年审证明,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孤残、烈士证件;符合第3、5、7条的学生,需提供相关单位证明;符合第4、6条的学生,需分别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和库区移民证明。

  第六条 一年制中职学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第一学期国家助学金;两年制中职学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第一学年国家助学金;三年制(含)以上中职学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第一、二学年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资助资金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用开支,现行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在以后年度,如果国家确定的资助标准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和地方按一定比例分担。地方分担比例继续按照鄂财教发〔2012〕225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先预拨后清算制度。

  每年10月30日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当年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定预拨的受助学生人数和生源结构为基数,下达下一学年度中央和省应承担的补助资金预算。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足额配套落实本级应负担资金,并在收到资金预算的30日内将国家助学金拨付到相关学校。

  各市(州)、县(市、区)要做好国家助学金的清算工作。每年7月份前,由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填报本学期《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清算表》(附1),对国家助学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作为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最终核定当年国家助学金的依据。结余结转资金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执行。属于各地收回统筹使用的,各地应及时规范做好清理及预算调整落实等工作,属于应上缴上级财政的,各地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理上缴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应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根据各地实际,及时做好相关预算追加(追减)工作。

  第十条 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职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中职学校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对携有能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与其他新生同时办理学籍注册,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学期发放。学校应将《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2)及《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附3)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期开学一月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中职学校应成立班级、校内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和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三级评审机构,受理学生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进行评议初审,确定拟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主管的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第十三条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经过系统审核和实地审核(清点资助对象)后确定的最终受助学生名单,交由相关学校,由相关学校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师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各中职学校应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按月完成受助学生信息系统维护工作,并确保信息准确、真实。

  各地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对所辖中职学校填报受助学生信息进行系统审核,并强化实地清点资助对象的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中职学校或主管部门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中职学生资助卡实行一人一卡、集中申领,由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后方可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中职学校要建立专门学生资助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资金清算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学校分管领导、资助机构负责人对资助工作负直接责任。要严格加强国家助学金监管,确保资助政策公开透明,确保资助对象符合条件,确保资助信息真实、准确,确保国家助学政策有效落实。对工作责任不落实的,提供虚假信息的,对于挪用、截留以及骗取资助资金的行为,要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中职学校学籍部门应严格学籍管理,加强学生学籍动态监管,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同时要积极协助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加强对受助学生重学籍及大龄信息的核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 省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省属中职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各地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管理部门要按照 “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中职学校特别是民办中职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定期公布合格和不合格学校名单。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金管理纳入各地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范围。各地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中职学校要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3〕9号)文件精神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要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实行逐级审核负责制,定期通过信件、电话、巡查、实地清点等方式对受助对象进行核实。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86号)同时废止。

文章标题: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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